销售条款与条件

1. 接受和完成协议所有针对 Colder Products Company(以下简称“卖方”)向购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提供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和/或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下达的订单,均受以下条款及所附任何附件(以下合称“本条款”)、卖方出具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报价单(以下简称“报价”)、卖方接受买方产品/服务书面订单的书面订单确认书(以下简称“订单确认”),以及卖方与买方之间签署的任何保密和/或禁止披露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的约束。无论是否具体提及,本条款、报价、订单确认及保密协议以下统称为“合同”。如果订单确认中的任何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应以订单确认中的条款为准。任何附加或不同的条款或条件,或对本合同(包括任何订单确认)的任何修改、变更或修订,除非经卖方授权代表书面明确同意,否则对卖方不具有约束力。卖方在此反对并拒绝接受买方此前或此后提出的、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载明的任何附加或不同条款,无论该等条款包含于买方的任何文件或通讯中或其他形式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采购订单、确认书、条款与条件声明或任何其他此类文件或通讯中规定的条款。卖方未能进一步反对买方任何文件或买方任何形式通讯中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视为对合同条款的放弃,也不得被视为卖方接受任何偏离合同条款的行为。卖方接受买方对产品或服务的任何或全部订单,均以买方同意合同条款为前提,无论买方任何通讯或文件中包含何种条款。卖方发布的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销售资料、价目表、插图、图纸、样品、照片或描述以及其他文件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仅供参考,对卖方不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构成卖方与买方就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先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通信、陈述、协议及谈判。

2. 交货时间:所有报价中载明的产品和服务的交付日期仅为预估,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卖方对于未能按时或在指定日期交付产品或履行服务(视情况而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保留分批交付的权利;所有此类分批交付的货物,在单独开具发票后,应按照卖方发票上载明的到期日付款,不受后续交付的影响。任何分批交付的延误均不解除买方接受剩余交付的义务。卖方将尽力满足买方对交付日期的合理变更请求,但卖方没有义务必须满足。对于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变更,卖方可能酌情收取额外费用。

3. 运输与交付

3.1 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规定或卖方书面同意,所有产品的装运均为工厂交货(EXW,依据《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地点为卖方所在地或卖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3.2 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规定,产品将按照装运时卖方适用的标准包装规范进行包装。应买方要求,卖方可能同意提供特殊包装、标记或表格,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支付额外费用并获得卖方事先书面同意。

3.3 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买方预付的运费、装卸费或其他运输或物流费用,将添加到买方的发票中。

4. 所有权和保险所有产品的所有权应根据本条款或适用订单确认中规定的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转移给买方,且买方应承担该所有权转移后的所有灭失风险。买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运输货物的保险,但原产于美国、目的地为欧盟成员国的以 DDP(完税后交货)方式发货至买方所在地的出口货物除外,此类货物的保险由卖方负责。所有权转移后,卖方对已转移产品的安全、保管或保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5. 仓储 任何因 (a) 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 (b) 应买方要求而导致生产、安装或发运延迟的产品,可由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进行仓储,风险和费用(包括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仓储费将自原定发运日期(或如未安排发运日期,则自产品备妥待运之日)起计算,直至产品实际发运之日。对于无法发运的成品,其仓储费费率将告知买方。仓储费将连同实际运费、装卸费及适用税费一同计入产品的最终发票中。所有仓储费均按产品计算,且可能因存储产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6. 订单和价格

6.1 卖方在报价单中作出的所有价格和交付报价,均以本条款为条件。在卖方以书面形式收到订单且卖方授权代表通过签发书面订单确认接受该订单之前,任何订单对卖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买方对订单的任何修改,仅在卖方书面确认后方对卖方具有约束力,且该等修改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因接受向卖方下达的任何订单而产生的任何合同,仅可通过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修改或解除。

6.2 卖方广告、目录、手册、产品及价目表、网站或其他材料中所示的所有信息、价格及规格,均为参考性信息,可能随时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卖方具有约束力。

6.3 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应为订单确认中载明的卖方价格,或者,若订单确认中未载明价格,则为产品发运之日或服务提供之日的现行价格。

6.4 卖方保留通过在产品或服务(视情况而定)发运或完成前随时通知买方的方式,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权利,以反映所购产品或服务的当前价格或标价的任何上涨,或因任何超出卖方控制范围的因素,例如但不限于:任何外汇波动、货币管制、关税变更、劳动力、材料或其他制造成本的大幅增加、买方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日期、数量或规格的任何变更,或因买方任何指示或买方未能向卖方提供充分信息或指示而造成的任何延误。卖方还保留对因定价错误、笔误或其他错误或疏漏而导致的报价进行更改的权利。

6.5 对于报价中原始价格报价未包含的规格、数量、运输安排或其他条款与条件,价格可能会相应调整。如果价格是基于购买特定数量的产品而确定,而买方未能购买到足以证明所给予定价合理性的该数量产品,则买方应根据卖方的选择,向卖方支付所述价格与买方实际购买数量的该等产品卖方标准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卖方和买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价格可能会根据销量或其他分销抵扣或差额调整进行逐案调整。6.6 无论本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卖方保留发运产品数量的权利,该数量可比由卖方制造或销售以满足买方规格或要求,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非卖方标准产品线的特定订单所涵盖数量多出或少于不超过 5%。

7. 付款

7.1 产品在发货时或卖方将产品交由买方处置时(以较早者为准)开具发票。服务在完成后开具发票,除非适用的订单确认中另有规定。如果任何产品的发运或任何服务的完成被买方延迟,则就开具发票而言,产品发运备妥通知之日或服务履行备妥通知之日应被视为产品发运之日或服务完成之日(视情况而定)。如果买方获得卖方书面批准的信用额度,付款条件为自卖方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按卖方发票载明的货币支付净额,但卖方保留随时修改其信用条款的权利。如果买方未获得信用额度,或其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在每种情况下,由卖方自行判断,则卖方可要求预付产品或服务的款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财务担保,包括信用证。

7.2 任何逾期付款均需支付财务费用,其利率为每月 1.5%(年利率 18%)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中的较低者,按所有未付金额计算,并按日累计,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所有应付给卖方的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对相关发票上显示的金额进行任何抵销或扣减。如果卖方收到的部分付款金额少于任何发票的全额,该收款既不构成卖方放弃收取余额的权利,也不构成和解与清偿,即使卖方背书的支票或其他票据亦然。买方不得因其可能对卖方提出的索赔而有权扣留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卖方的任何款项。如果卖方就任何逾期付款或违约行为聘请律师,则除届时到期和欠付的余额外,买方还应支付所有催收费用、诉讼费、管理费、调查费、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因催收逾期款项或因买方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所有其他附带成本、收费或支出。除合同或法律规定下卖方可获得的所有其他救济(卖方行使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并不意味着放弃这些救济)外,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款项,且该等未支付行为在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五(5)个日历日,则卖方有权撤销信用额度,或暂停或取消本合同或双方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任何产品交付或任何服务提供。

8. 税费和其他费用。除非另有规定或法律要求,所有价格的报价和开票均不含与合同或合同履行相关的、由任何政府机构对买方或卖方征收的关税、税款、费用和其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税、总收入税、进口税、财产税、销售税、印花税、营业额税、使用税或增值税,以及所有与之相关的预扣税、差额、罚款、税收附加、利息或评估)(以下简称“买方税费”),且买方应承担所有此类买方税费。如果主张免除该等税费,买方必须在向卖方提交订单时提供免税证明,并且如果该等免税不适用,买方应赔偿卖方任何未付税款以及任何罚款和利息。

9. 运输中的损失或损坏;退货

9.1 卖方对产品损坏的责任在根据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转移所有权后即告终止,所有权转移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索赔,在适用范围内必须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

9.2 如发生 (a) 数量短缺、(b) 超量交付、(c) 产品错误、(d) 可见损坏、(e) 隐蔽损坏或 (f) 产品所有权转移前发生的灭失,买方必须向卖方提出书面索赔。根据本第 9 条向承运人或卖方提出的所有索赔,必须在产品交付给买方后十(10)天内提出。买方未能及时提出任何此类索赔,应构成对产品的无保留接受,并视为买方放弃所有此类索赔权利。针对卖方的索赔,需经卖方签发退货授权,且买方遵守卖方当时有效的任何退货政策。卖方可自行决定要求买方 (i) 提供有关此类索赔的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以及 (ii) 将索赔所涉产品(包括包装、封皮、纸箱)交由卖方或其授权代表检查,以证实拒收产品的理由。所有被拒收的产品必须由买方自费退回卖方,之后卖方方可进行更换。所有被拒收和退回的产品应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退回卖方,并且必须按照 DDP(依据《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发送至卖方指定的目的地。

9.3 卖方可自行决定接受产品退货。除非卖方另有书面规定,退货产品必须是未经使用的、原包装的、且处于良好的可转售状态。在退回任何产品之前,买方应向卖方发出书面退货授权请求,以合理详细地说明此类请求的原因。向卖方退还产品时,只有在卖方事先书面授权退还产品后方可进行。如果卖方就任何退货向买方提供了退货授权号,则该退货授权号必须显著地显示在装有退回产品的包装箱外侧。任何未满足此处条件或卖方以其他方式向买方提供的退回产品将被拒绝并退回给买方,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保留对任何已接受退货收取退货重储费的权利。所有退回的产品仅可进行换货或转为商品信用额度,且可能需支付退货重储费。

10. 替代;修改

10.1 卖方有权交付买方订购产品的替代产品,前提是该等替代产品在整体形态、适配性和性能方面与订购产品无实质性差异,此由卖方自行完全酌情判断。卖方保留随时对产品或产品的设计或规格进行更改的权利,而无义务对任何先前制造的产品实施该等更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进一步保留随时中止任何产品的权利。

10.2 卖方资料和广告中的图纸、规格、产品饰面及色调仅为近似值,不构成商品说明。

11. 买方取消和终止;重新安排。在卖方接受买方的订单后,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取消、变更或减少订单数量,也不得暂停交付。卖方可选择就订单的取消、变更或减少向买方收取取消费或变更费,卖方应在该等取消、变更或减少的生效日期之前将此费用告知买方。买方应在卖方发票开具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支付任何此类取消费或变更费。买方提出的将订单交付延迟至原定交付日期之后的任何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需经卖方自行决定事先同意。卖方保留向买方收取足够覆盖卖方因任何已批准的延迟或买方未能在预定交付日期提货而产生的所有成本(除上述任何仓储费外)的权利。因买方未能提货而向买方评估的任何费用,应是卖方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能拥有的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且不影响该等补救措施。

12. 卖方取消和终止;重新安排。如果买方 (a) 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或任何发票上规定的付款条款或卖方与买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条款进行任何支付,(b) 未能满足卖方设定的合理信用或财务要求,包括对允许信用额度的任何限制,(c) 未能以其他方式遵守合同,(d) 被任何适用政府机构取消资格、暂停资格或被认定为受限制方;(e) 资不抵债、提出破产申请、或启动或已被启动与破产、接管、重组或为债权人利益进行转让相关的程序,或 (f) 违反或合理被认为违反了适用法律,包括反贿赂、反腐败、反洗钱或隐私法律,则卖方保留取消买方下达的任何订单、或拒绝或延迟发运的权利,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服务 除非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单独协议另有规定,在卖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相关的安装、测试、维修、培训、开发、优化、集成或支持)时,履行服务的方式和手段由卖方自行决定和控制。卖方保留将产品安装或合同要求的任何服务履行分包出去的权利。为使卖方能够提供服务,买方应:(a) 在订单中可能指定的日期或卖方合理要求的日期之前,对现场进行所有必要的准备;(b) 为卖方提供合理使用买方设施、设备和人员的便利;(c) 及时回应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任何信息、批准、授权或决策请求;以及 (d) 及时通知卖方任何可能影响服务提供的危险、操作或特殊条件。

14. 工装 卖方认为其用于开发产品所需的模具、冲模、夹具、固定装置和量规(以下简称“工装”)的工程和设计是其开发和制造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除非卖方与买方另有书面约定,卖方应始终是全部工装的唯一所有人,包括其中包含的任何及所有知识产权,且买方对工装不享有任何所有权、移除权或任何其他权利。如果买方被单独开具发票并支付了某些工装的开发或购置费用,且卖方书面同意将该工装指定为“买方工装”:(a) 买方应拥有该买方工装的所有生产权利,且卖方同意,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使用该特定买方工装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b) 经卖方和买方双方同意,卖方可随时退还买方为该买方工装支付的原价款,此后,买方工装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归还卖方,此后对该工装的任何限制均不再适用;(c) 卖方将负责将买方工装维持在原始的可生产状态的全部成本,前提是至少每年收到要求使用该买方工装的买方生产订单。为免疑义,应买方要求对买方工装进行的修改可能会影响买方工装的使用寿命,在此情况下,卖方保留限制其对买方工装维护责任的权利。在闲置三年后,卖方将书面通知买方,该买方工装被视为已报废,并说明届时买方可用于回收或处置该买方工装的选择,在任何情况下,费用均由买方自行承担。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买方工装的购置或开发费用,应在下达订单时支付 50%,在买方工装完成后支付 50%。

15. 买方提供的零件

a. 管辖条款 本第 15 条包含专门且仅适用于以下产品订单的条款:买方为产品向卖方提供 (a) 用于集成到产品中的部件(以下简称“买方供应的部件”或“BSP”),或 (b) 设计。

b. 买方提供的零件 产品发运日期取决于在适用订单确认或卖方其他书面文件中规定的 BSP 交付日期或之前收到任何及所有 BSP。任何 BSP 交付延迟超过两 (2) 个工作日,将导致该订单根据下文第 15(d) 条处理。

c. 买方设计变更 所有发运日期均基于在适用订单确认或卖方其他书面文件中规定的设计定稿日期或之前定稿的设计。在该时间点之后提出的变更将根据下文第 15(d) 条予以处理。

d. BSP 延迟交付或设计变更 如果任何 BSP 交付或设计变更未按上述第 15(b) 和 15(c) 条所述及时进行,该订单应按如下方式处理:(a) 买方可以请求卖方加快产品生产以满足原定发运日期,但该请求需经卖方接受,且买方需支付改期费用;或 (b) 产品被置于暂停状态,并重新安排其发运日期。如果产品被置于“暂停”状态,修订后的发运日期将在确定下一个可用的生产时段后由卖方正式确定。如果发生设计变更,下一个可用的生产时段必须允许完成设计变更周期。该周期包括对与设计变更相关的修订价格进行报价并获得买方同意、设计变更的工程实施,以及获取设计变更所需的材料。根据卖方的选择,设计变更也可能作为售后改装在现场实施。其他选项将在提出设计变更请求时,针对特定产品的特定变更进行考虑。

e. 安装 如果适用的订单确认规定了安装或完成其他服务,则卖方的产品交付义务以及产品安装义务或服务提供义务,在场地准备就绪可以接收产品或服务之前绝不开始,且该等义务应遵守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因买方或在场地工作的其他承包商的干扰而导致安装或服务提供延迟,由此给卖方或其承包商带来的成本和费用,将向买方收取,并且卖方的履行时间应相应延长该等延迟的时间。合同中规定的安装成本为估算成本,仅涵盖此处规定的产品安装或服务完成,不包括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工程、木工、管道、清扫、拖地、除尘或一般清洁费用。卖方或其承包商不负责移除或处置包装材料、纸箱、盒子或其他盛装产品的容器。买方必须在安装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检查并接受或拒收产品及/或卖方履行的服务,否则该等产品及/或服务应被视为已被买方接受。

16. 质保

a. 总则 卖方特此仅向买方(无论产品后续是否被销售或转让)保证:(i) 产品无材料和工艺缺陷,并在实质上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规格(或者,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规格,则符合卖方印刷的规格说明);以及 (ii) 服务将以专业、熟练的方式,按照公认的类似服务行业标准进行。买方必须在发现所谓不符情况后五(5)天内提出任何保证索赔,且保证期在产品交付或服务完成(视情况而定)后十二(12)个月届满。对于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买方唯一且排他性的补救措施是,由卖方选择:(a) 修理或更换不合格产品,或重新提供适用的服务(视情况而定);或 (b) 将为此类不合格产品或服务支付的金额记入账户贷项。无论此类故障或缺陷何时出现,也无论索赔(无论如何描述)是基于合同、保证、赔偿、侵权/合同外责任(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这些补救措施应是对所有基于产品故障或缺陷的索赔的唯一补救措施。本第 15 条中提供的保证是排他性的,并取代所有其他书面、口头、默示或法定的保证、条件和担保。经修理或更换的产品或重新履行的服务,不得延长或更新适用的保证期。未经卖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退回产品,且与存储、重新包装和退回任何产品相关的任何成本和费用将由买方承担。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卖方的书面退货指示(如上所述)退回给卖方。为免疑义,本文所述的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任何其他产品(定义见下文)。

b. 条件和例外情况。本第 15 条中规定的保证和补救措施明确以下列条件为前提:(a) 产品的正确存储、安装、使用、操作和维护;(b) 买方在保证期内保存完整、准确的操作和维护记录,并允许卖方查阅这些记录;(c) 仅在获得卖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修改或修理;以及 (d) 产品仅用于其预定用途。未能满足任何此类条件将导致保证无效。卖方不对正常磨损负责。此外,保证不涵盖以下产品:(i) 遭受误用、篡改、疏忽、事故或不正确安装、维护或存储的;(ii)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更改的;(iii) 根据卖方检查,未能令卖方满意地证明其与保证不符的;或 (iv) 被标识为预生产版本、原型、样品、参考设计或类似产品的。除本文明确规定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卖方特此否认所有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有权、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和不侵权的默示保证。

c. 其他产品 尽管本第 15 条有前述规定,如果卖方免费向买方提供产品,例如样品(“其他产品”),买方对其他产品的使用应遵守卖方可能指定的任何附加条款。买方仅可在卖方指定的期限内使用其他产品。买方同意不使用其他产品进行竞争分析或类似目的。卖方可随时自行决定以任何理由终止买方使用其他产品的权利,且不因此对买方承担任何义务。买方理解,卖方提供的任何预发布产品仍处于开发阶段,可能无法运行或不完整。所有关于原型特性、特征或性能的信息均构成卖方的保密信息,并应根据本协议条款予以保护。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卖方不承担与其他产品相关的所有义务或责任,包括任何支持和维护、保证以及赔偿义务。

d. 与保证有关的附加条款。与公布规格的偏差,若未实质影响本协议所涵盖产品的性能,则不应被视为构成违反保证。本保证受本文所述免责声明和排除条款的约束。

17 知识产权 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技术数据、工艺、设计、图纸、工程数据、美国和外国专利、专利申请、专利权、商标和服务标志(包括普通法权利、其申请和注册)、可版权和不可版权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图纸、设计、文档和规格中的作品)、版权注册、商业秘密、信息中的专有权利(包括数据、发明、发现、专有技术、配方、工艺、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中的权利)、第三方知识产权项下的许可权利以及所有其他知识产权(无论是否受法定注册或保护)(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均归卖方所有或由卖方获得许可。向买方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无论明示或暗示,均不向买方转让任何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许可,除非卖方在交付时随附产品或服务的材料中明确授予。卖方明确保留对其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并声明,如适用产品或服务文档以及随附产品或服务的其他材料中所述,对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可能适用额外限制。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商标,均被明确禁止。

a. 侵权索赔 – 卖方的赔偿。卖方将抗辩、赔偿并使买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和权益持有人免受因无关联第三方针对买方提出的索赔(但第 17(b) 条或第 18(a) 条所述的索赔除外)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自付费用和诉讼费用)(以下统称“损失”)的损害,该等索赔指控侵犯了合同生效之日已存在的、与买方在其业务中合法使用本合同项下购买的产品相关的任何美国专利、商标或版权。卖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取决于在索赔发生时买方已向卖方支付当时到期的所有款项且未以其他方式违反合同的任何规定,以及买方遵守下述赔偿程序。卖方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选择:(i) 为买方获取继续使用相关产品的权利,无需为该等侵权承担任何责任;或 (ii) 指示买方停止使用且不得营销或销售该等产品,并 (1) 修改相关产品使其不再侵权;(2) 用功能等效的非侵权产品替代相关产品;或 (3) 根据上文第 9 条,接受产品退货,并按产品的当时折旧价值支付款项,折旧按直线折旧法计算,自交付之日起至交付后三年或各适用产品的规定保质期(以较早者为准)止。本第 17(a) 条中规定的义务应是买方唯一且排他性的补救措施,以及卖方对第 17(a) 条所述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的全部责任。

b. 侵权索赔 – 买方的赔偿。如果产品是根据买方的设计、规格、工艺和/或配方制造的,则对于第三方针对卖方或其供应商提出的索赔,声称为买方制造或销售给买方的任何产品侵犯了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买方应赔偿、抗辩并使卖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和权益持有人免受损害。

18. 其他赔偿索赔

a. 买方承担 对于因以下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买方应赔偿、抗辩并使卖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和权益持有人免受损害:买方或其关联公司、董事、员工、代理人或代表使用、操作或占有产品;买方或其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或代表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或过失或故意不作为;买方或其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使用产品;或买方或其关联公司、董事、员工、代理人或代表对产品进行改动或修改,或将产品与其他产品、设备或服务一同使用或组合。

b. 卖方承担 对于因卖方或其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或代表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或过失或故意不作为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卖方同意抗辩、赔偿并使买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和权益持有人免受损害。

19. 赔偿程序 在收到任何引起赔偿索赔的书面索赔或诉讼通知后,(a) 受偿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其持有的索赔副本及任何相关文件;(b) 赔偿方应控制任何此类索赔的抗辩以及所有和解或妥协谈判,但受偿方有权批准赔偿方选择的辩护律师,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或延迟。如果受偿方和赔偿方均在索赔中被点名,且存在或可能产生使赔偿方和受偿方相互对立或导致赔偿方为受偿方抗辩时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则应允许受偿方自行选择律师参与索赔抗辩,费用由赔偿方合理承担;以及 (c) 应赔偿方的合理请求并由其承担费用,受偿方应为其提供合理的协助以进行索赔抗辩。受偿方有权自费聘请律师监督索赔的处理,且任何一方不得在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或延迟)的情况下,和解任何对另一方施加义务或限制其运营、或要求另一方支付款项或作出承认的索赔。如果赔偿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承担任何索赔的抗辩,则受偿方可以承担该索赔的抗辩,费用由赔偿方合理承担。

20. 保密;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

20.1 卖方披露给买方的所有非公开、机密或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样品、图案、设计、计划、图纸、文件、数据、业务运营、客户名单、定价、折扣或返利,无论是口头披露,还是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或媒体披露或访问,无论是否标记、指定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为与合同相关的“机密”(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为机密信息,仅供履行本合同使用,除非事先获得卖方书面授权,否则不得披露或复制。买方应保护保密信息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访问或披露,至少应使用其保护自身类似敏感信息所采用的谨慎程度,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应卖方要求,买方应立即返还从卖方收到的所有文件及其他材料。对于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卖方有权获得禁令救济。本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信息:(a) 已进入公共领域(但因买方不当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的除外);(b) 在披露时已为买方所知;或 (c) 买方以非保密方式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双方同意,保密协议(如双方已签署)中规定的条款应是对本条款项下义务的补充。如果本合同与保密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双方同意,关于双方之间信息保密义务,以保密协议为准;关于任何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以本合同为准。

20.2 买方声明其已制定并实施,并承诺其将维持有效的信息安全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旨在以下方面的管理、技术和物理保障措施:(a) 确保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卖方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b) 防范对该等信息的机密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预期威胁或危害;(c) 防范对该等信息的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以及 (d) 确保对该等信息的妥善处置。如果买方或其任何代理人违反保密义务、买方或其代理人泄露卖方的保密信息、或买方的信息安全政策或程序遭到违反,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通知应在发现违规后不迟于 24 小时内提供给卖方。

20.3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批准,买方不得就本合同进行任何公告。20.4 买方应遵守所有相关国家的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并应确保其员工、代理人和承包商遵守该立法的规定。

21. 担保权益 买方特此授予卖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对根据本合同销售的产品(无论位于何处,无论是现已存在、此后产生或不时获取)以及其所有附件、更换件或修改件,以及前述所有收益(包括保险收益)中买方拥有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留置权和购买价款担保权益,以担保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 7 条规定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且买方授权卖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完善和/或执行该等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统一商法典》或其他适用法律提交任何融资声明。若该款项或任何部分义务到期未付,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宣布买方的所有义务立即到期应付,在此情况下,卖方应享有适用法律项下担保方所拥有的所有权利和救济。关于本协议授予的担保权益,卖方被明确授权,可自行决定根据适用法律提交一份或多份以买方为债务人、卖方为担保方的融资声明或其他通知。买方将签署卖方要求的此类文件,以记录和以其他方式完善此担保权益。买方将签署卖方要求的文件,以记录并以其他方式完善本担保权益。

22. 责任限制

a. 附带和间接损害 卖方就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应限于卖方因引起本协议项下任何索赔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到的金额。对于因卖方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或因根据本协议提供、履行或使用任何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引起的任何及所有间接、特殊、惩戒性、惩罚性、后果性、附带及或有损害赔偿,无论是否因违约、违反保证、严格责任、产品责任、卖方过失或其他原因引起,也无论该等损失是否可预见或买方是否已被告知发生该等损害的可能性,卖方均不承担责任,且买方明确放弃和放弃任何索赔或权益。

b. 明确排除的损害赔偿 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卖方明确否认且买方放弃任何财产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罚款、利润或收入损失损害赔偿、产品或任何相关设备的使用损失、资本成本、替代产品、设施或服务的成本、停机、停工或减速成本、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经济损失,以及买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就任何该等损害提出的索赔的责任或索赔。

c. 技术建议 卖方可不时就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提供技术建议。双方理解并同意,卖方明确不承担与提供该等建议相关的所有责任,包括由此产生的任何结果。买方自担风险接受所有此类建议。

d. 第三方限制 如果买方向第三方供应产品,或在第三方拥有的设施中使用产品,买方应 (A) 赔偿和抗辩卖方因任何该等第三方提出的、超过本第 22 条规定限额的任何及所有索赔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或 (B) 要求该第三方为卖方的利益(且卖方有权强制执行)同意受本第 22 条中包含的所有限制的约束。

e 产品选择 为免疑义,对于确定任何特定使用案例所必需或最合适的产品或服务,买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卖方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买方承认并同意,特定产品可能更适合特定使用案例,买方应自行承担与为任何特定使用案例选择不当或不甚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所有损害,无论该等损害是由买方还是第三方遭受。

f. 补救措施 本条款与条件中规定的损害限制以及本文所述的补救措施应是排他性的,并且应是买方唯一的补救措施(除非本文另有明确规定)。此责任限制条款在任何基本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仍应存续有效。

23. 诉讼时效 除非本文另有明确规定,买方可能对卖方提出的指控卖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的任何诉讼,必须在买方发现所指控的违约行为后一 (1) 年内提起,否则该索赔将被永久禁止。

24. 修订;弃权 除非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对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修订,除非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否则不可强制执行。卖方不应被视为放弃了其在本条款与条件项下、或在法律或衡平法上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除非该等放弃是书面形式并经签署。卖方在任何时候未能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视为放弃该权利、权力或救济,或放弃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救济。卖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弃权,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违约行为,或对同一违约行为在其他场合的弃权。

25. 可分割性 如果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视为非法或不可执行,该等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合法且可执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该等合法且可执行的条款应被解释为如同该等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未被包含在本合同中一样,除非该等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会破坏合同的基本商业目的。

26. 可转让性;控制权变更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任何合同。卖方可将其任何合同转让给卖方的关联公司,或转让给取得卖方股权或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控制权的收购方。一旦买方的投票权发生超过 50% 的所有权变更,或买方发生任何控制权权益变更,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未能如此操作,或卖方反对该变更,卖方可 (a) 终止合同,(b) 要求买方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和/或 (c) 对卖方的保密信息实施特殊控制。

27. 不可抗力 对于因任何合理超出其控制范围的直接或间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大流行病、流行病、火灾、洪水、事故、爆炸、暴动、骚乱、国家紧急状态、战争、武装冲突、公敌行为、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不可抗力、机械故障、罢工或其他劳工问题、工厂停工、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通常运输产品方式的不可用或干扰、任何对卖方、其分包商和/或其供应商具有或声称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法规、命令、建议或要求,或任何供应商延迟或供应商未能交付必要材料或组件)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延迟或未能履行,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如果卖方无法从其常规来源以其认为合理的条款获取制造产品或履行服务所必需的任何劳动力或材料,卖方也应因此免责。如果出现任何产品短缺,卖方可以其认为公平合理的方式,在其自身、其关联公司及其所有客户之间分配其可供应的产品。在向买方发出关于导致卖方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原因的及时书面通知后,卖方的履行期限应(由卖方选择)相应延长,延长的程度为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迟期间。

28. 管辖法律;专属管辖权与审判地 本合同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不适用其法律原则或冲突法原则。任何一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诉讼,必须在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或州法院提起。买方放弃对上述法院的管辖权或审判地,以及对其授权下发出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送达的任何异议。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买方根据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存续,则因合同或本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也可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解决。仲裁地应为纽约州纽约市。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本合同或本条款。尽管有前述规定,卖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自行选择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立即提起诉讼或程序,寻求限制令、禁令或类似命令以强制执行第 20 条中规定的保密条款,或寻求临时或保全措施。

29. 遵守法律 买方应:(i) 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反腐败、反贿赂、人权以及环境健康与安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ii) 保持为履行买方在本合同和本条款下的责任和义务所需的所有执照、许可、授权、证书、同意、批准和许可证的有效性;以及 (iii) 按照前述规定以及卖方提供的任何安全信息,处理、存储、使用和运输产品。买方应填写任何文件,并提供卖方为确定买方遵守前述规定而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信息。产品,包括与之相关的任何文档和技术数据,可能受以下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约束:(a) 美国或其他适用的出口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出口管理条例》和《外国资产控制条例》(以下简称“出口法”);以及 (b) 反洗钱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爱国者法案》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以下统称“反洗钱法”)。买方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法和反洗钱法。买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受出口法约束的任何产品出口、再出口或释放至任何适用出口法禁止该等出口、再出口或释放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任何个人。获取任何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是买方的责任,且买方应在出口、再出口或释放任何受出口法约束的产品之前,填写卖方要求的任何文件。在卖方收到所有此类信息并获取发货所需的适用许可证、许可、批准或文件(如有)之前,卖方没有义务向买方进行任何发货。买方不得转运、再出口、转移或指定产品至买方声明并在卖方发票上指定为最终目的地的最终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外的国家/地区。买方不得将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任何产品用于法律禁止的任何目的,包括用于扩散核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或用于导弹技术的开发。对于买方或其任何权益持有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关联公司、继承人、允许的受让人、客户、代理人、分销商、转售商或供应商违反本条款的任何行为,买方应赔偿、抗辩并使卖方(包括其权益持有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关联公司、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免受损害。

30. 下游传导条款 如果买方试图将更高层级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向下传导给卖方,则买方应向卖方提供任何更高层级合同中适用于卖方工作范围的任何部分的副本,并且买方应明确指明任何适用的传导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买方试图向下传导的所有适用的《联邦采购条例》条款、《国防联邦采购条例补充》条款,以及任何其他机构的《联邦采购条例》补充条款。对于在签订合同之前未被如此指明并提供给卖方的任何传导条款的要求,卖方不负责遵守。任何 (i) 买方并非被特别要求向下传导给卖方的,或 (ii) 根据其条款不适用于卖方工作范围的任何试图传导的条款,均被拒绝,并应被视为自动删除。

31. 双方关系 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双方之间建立或暗示任何合伙或合资关系,且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将任何一方解释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分销商。

32. 无第三方受益人。除第 16 条和第 17 条中对各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和权益持有人有利的赔偿义务外,本合同仅为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的利益而订立。本条款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内容,均无意或不会授予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根据或通过本条款获得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权利、利益或任何性质的救济。

33. 存续条款 第 7 条、第 9 条、第 16–26 条、第 28 条以及第 31–32 条,以及任何其他为适当实现其意图而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存续的条款,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持续有效。